序号 |
地域 |
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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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可获得≤20万元(修订≤10万元)的补助; 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由标准编制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之一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请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系列标准按照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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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 |
《关于发布<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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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 |
两江新区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
4 |
广东省 |
广东省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发布该标准的团体)可获得≤10万元的补助资金; |
5 |
深圳市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发布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10万元的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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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珠海市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国内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8万元的补助资金;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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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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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订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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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清远市 |
《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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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门市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规定,每主导制定(标准文本“前言”中排首位的起草单位)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或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的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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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关于印发<河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
12 |
惠州市 |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如首位为非广东省单位,则排序第二的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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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阳江市 |
《阳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导国内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的补助资金;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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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云浮市 |
《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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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肇庆市 |
《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1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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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山市 |
《中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规定,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本市实施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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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茂名市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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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汕头市 |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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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韶关市 |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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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
21 |
莆田市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起草单位中排名第1),可获15万元补助资金;起草单位中排名第2的制修订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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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西省 |
北海市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3万元补助资金; |
23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24 |
临沂市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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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聊城市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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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枣庄市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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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淄博市 |
《淄博市标准化资源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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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可获最高30万元补助资金; |
28 |
金华市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可获最高20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可获最高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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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宁波市 |
《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0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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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标准被政府采信并且排名第一),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32 |
淮南市 |
《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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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阜阳市 |
《关于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的公告》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标准“前言”中排名前三),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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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湖南省 |
长沙市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9年度标准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标准“前言”中提及的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35 |
株洲市 |
《株洲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含团体标准)由专利转换而成并已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最高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总扶持额度最高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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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无锡市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团体(发布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团体(发布单位),可获≤6万元补助资金; |
37 |
常州市 |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可获得1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2.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得0.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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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南通市 |
《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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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淮安市 |
《关于印发<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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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宿迁市 |
《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后,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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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标准化资助办法》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42 |
唐山市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促进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3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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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沧州市 |
《沧州市标准化资助办法》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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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廊坊市 |
《廊坊市标准化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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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四川省 |
自贡市 |
《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3万元补助资金; |
46 |
宜宾市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省行业和市行业团体标准,并按程序发布实施的,每个标准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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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德阳市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四川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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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考评的意见》规定,参与标准制订的单位,第一起草者,可获3万元补助资金;非第一起草者,可获得0.6万元补助资金; |
49 |
湖北省 |
湖北省 |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
50 |
咸宁市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研制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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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云南省 |
云南省 |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
52 |
吉林省 |
吉林省 |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
53 |
青海省 |
青海省 |
《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 |
54 |
河南省 |
郑州市 |
《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如标准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即可获40万元补助资金; |
<来源:新材料标准化公众号>